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我省《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3月1日,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鄂应急规〔2021〕2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工作细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严把准入关口,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危化品系统性安全风险。
一、《工作细则》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不断强化危化品安全管理。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2020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严格安全准入,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在安全生产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是重中之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规划布局,严格安全准入制度,规划化工园区管理,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我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截止2021年2月底统计,全省在建项目569个,且还有大量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项目正在或即将落户我省,一些地方在没有综合评判本地整体防范重大安全风险能力的前提下,不加区分盲目引进高风险或淘汰落后项目和技术,准入把关“宽、松、软”,导致一些项目建成之时就留下先天性的重大隐患。同时,我省化工行业正处于“由大变强”的关键期,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日新月异,新问题、新风险不断增加,安全风险隐患不可知、隐蔽性、突发性、耦合性更加突出、更加集中、更难防控。为抓住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制度设计,抓住准入关口,推动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压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确保建设项目“健康出生”。
为此,省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研讨论证的基础上,借鉴外省好的做法,看齐2035年,制定了《工作细则》,适应新形势下快速发展的化工和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需要,严把项目准入关口,确保项目符合规范、安全可控,助力湖北高质量安全发展,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细则》主要内容
《工作细则》共7章合68条3个附件,主要从保证建设项目“健康出生”的角度,凸显三个方面亮点:一是明确了建设项目从设计到建成使用全生命周期中各相关方的职责,划定责任边界,确保项目健康、安全建成,解决“怎么建设”的问题。二是重点规定了建设项目报审、试生产(使用)管理和竣工验收的流程,规范“建管流程”。三是进一步严格把关项目准入和安全审查,严格施行“禁限控”清单管理,细化审查要点,回答“建什么”的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工作细则》明确了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应当依法履行的安全职责,规定应向评价、设计单位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清单,包括项目选址、工艺技术来源等6类,并组织技术力量全程参与。规定了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含新产品、新设备、新配方)和涉及中试、扩大性试验的装置(含原料、中间产品),省外引入的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等,应当通过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并将可靠性论证结论作为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依据。
为加快实现化工研发成果的转化,鼓励企业自建和政府建设中试基地,“十四五”期间,扶持建设3-5个省级化工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安全新技术中试基地,同时配套出台相关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从源头上防控中试、扩试中的安全风险,严防事故发生。
为深刻吸取我省2016年“11·13”、2017年“9·24”和“11·11”因环保设施发生的较大事故教训,《工作细则》将新、改、扩建涉及环保设施的项目纳入安全审查范畴,同时明确要求已建成环保项目要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二)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职责。《工作细则》要求设计单位要对反应风险评估措施落实、安全条件评价对策采纳、新工艺可靠性论证建议吸收等情况逐一说明。规定了同一个建设项目应同时采用同一设计标准,不得有选择性地采用不同标准设计,留下先天性安全隐患。对于新建精细化工项目,应当执行《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在初步设计前必须完成反应风险评估,对硝化等5类重点危险工艺必须开展危险与可操作分析,并优先设计使用微通道反应器、管式反应器等先进技术装备,省厅正在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对现役涉及硝化等5类重点工艺企业,将逐步实现微通道或管式反应的技术改造。同时,明确了国家标准GB?51283没有明确要求的参照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有效避免在执行标准与76号文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在76号文仍有效实施的情况下,精细化工企业的总平面布置设计时仍需要考虑生产过程中的物料爆炸风险。
对于评价机构,《工作细则》明确规定评价报告中要对评价结论作出不带任何前置性条件地“符合”或“不符合”的结论,指导相关参建各方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增加了评价机构在竣工验收评价中应逐项核查并在报告中专题说明的事项,如建设单位的安全机构及人员的学历、从业资质、专业能力的配置,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人员“四知卡”的制定和执行等情况。
对于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石油化工工程资质。鼓励实行项目总承包制,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保证项目整体完整。
(三)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自动化控制系统设置。第21-25条规范了紧急停车功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仪表系统、中央控制室等自动化控制系统的配置要求。尤其结合我省2020年“8·3”、“9·28”和2021年“2·26”爆炸事故教训,对新建化工装置必须从原料处理、反应工序、后处理、成品储存及装卸等生产环节全流程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坚决防范对非重点化学品、非重点反应、非重点装置、非重点工序“视而不见”。要实现全方位辨清各环节及物料反应的危险性和全流程自动化控制,必须基于反应风险评估。为避免“画蛇添足”,《工作细则》明确其他构成三、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应根据SIL等级评估结果科学设置相对应的安全仪表系统,防止盲目增加生产工艺装置系统运行负荷。
(四)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细则》第26-30条规定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相关方应该履行的基本动作。一是明确了试生产(使用)方案必须由企业自主完成,不得委托第三方编制。二是设计、施工单位和评价机构应参加试生产(使用)前的安全条件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和审查意见报所在地应急部门。三是规定了试生产(使用)前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专家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部门(车间)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及特殊岗位操作人员等6类人员进行现场风险管控答辩,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
(五)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细则》明确了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规定了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验收审查、现场核查专家的配备和安全管理资料建档等各方面的流程和要求。明确了竣工验收必须在整改项完成之后经由专家组签字确认才算验收合格。同时,为简化程序、服务企业、当好“店小二”,《工作细则》第41条特别提出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可申请安全生产许可颁证部门派员参加,与许可现场核查一并进行,核查结果可直接作为颁证前的现场核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手续,切实为企业减负。
(六)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要求。《工作细则》与《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相衔接,把使用剧毒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投资额10亿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且涉及大型化工装置的、硝酸铵等爆炸性化学品的、涉及硝化等5种危险工艺的、省直管市区域内建设项目等纳入省厅审查范围。关于大型化工装置的界定,是指按照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的大型项目的化工生产装置。关于爆炸性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1.1项的化学品,如叠氮化钡、苦味酸、三硝基苯磺酸、三硝基甲苯、硝化甘油、硝化纤维素、硝基胍、硝酸铵等共67种。
为防止未批先建、边建设边设计边审批等违法行为,《工作细则》规定,安全审查应组织开展现场勘察。作出了参加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专家不得重复邀请的规定。
《工作细则》第2条和第43条规定建设项目“不得拆分”,其中第2条“不得拆分”指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时,一是项目名称、产品、规模应与项目备案证保持一致;二是保持生产线流程的完整性,即从原料处置到最终产品全流程的完整性。第43条“不得分拆”是指同期建设的项目不能分拆为多个区域、装置或场所申请安全审查,避免出现“真空”和“盲区”。第48条规定对涉及生产《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中危化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事前要书面报告省厅并提供总平面布置图。重在强化源头双把关,重在防止批小建大、不按设计建设且又木已成舟的既定违法事实行为的再发生。
(七)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该章节实质上就是我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的“禁限控”目录。共有5类禁止项,包括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禁止在沿长江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严禁在化工园区内建设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无关的非化工项目,严禁审批涉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版)》中禁止准入类、限制类、淘汰类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的化工项目,严禁审批新建、扩建经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为工艺危险度5级的精细化工项目。4类限制项,包括严格限制审批新建、扩建经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为工艺危险度4级的精细化工项目,新、改、扩建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具备全流程自动化控制,限制审批安全风险等级为B级的化工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限制审批安全风险等级为橙色的化工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4类控制项,包括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生产光气、氯气、氰化钠、氰化钾、氰化氢等剧毒化学品、硝酸铵、氯酸钾、氯酸钠、硝基胍等爆炸性化学品、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严格审查新建、扩建涉及间歇、半间歇法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反应和采用异地淘汰的化工工艺技术的化工项目,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风险等级为A级的化工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风险等级为红色的化工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同时,第62条专门对鼓励类建设项目作了具体的界定,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领域、产业链延链补链等9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文〔2021〕9号)规定,对涉及光气、氯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性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增,确因产业链刚性需求新增的报省厅审批。二者目的一致,鼓励园区、企业做齐做全产业链。
(八)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一是明确了安全可靠性论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试验报告或技术可行性报告、工艺技术说明、安全风险分析,以及工艺、技术、产品等方面的查新、专利、标准和危险化工工艺反应热风险评估报告等。二是明确了10类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自行制定简化安全审查的程序。三是明确了适用本《工作细则》范围,包括我省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重点是将涉及重点工艺、溶媒提取等化学原料药的医药企业建设项目,也纳入到适用范围,一方面省内外医药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不断,教训极其深刻;一方面化学原料药生产过程往往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的提取溶剂,工艺操作条件大多高温带压,安全风险大。四是本《工作细则》从3月1日开始实施,审查部门发生变化了的,此前安全审查已受理但未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条件审查通过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按本工作细则规定施行,在4月底前办理完相关移交手续。
(九)进一步严格审查要点。《工作细则》2个附件列明审查要点,指导规范评审专家对标对表逐项审查,进一步明确评审专家的责任,其中条件审查否决项22条,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否决项30条,倒逼建设单位和参建各方加强现场勘查深度,提高设计、报告质量,守好安全底线。对于有争议的否决项,要经过专家充分论证,并经至少三分之二的专家同意才能否决。
三、如何贯彻落实《工作细则》
《工作细则》标准高、要求严,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是建设安全、绿色化工强省的重要保障。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树立2035年的思维和站在2035年世界领先技术标准高度,以超前的战略眼光,与时俱进,把住建设项目准入关,建设技术装备领先的一流化工企业。在具体实施中要注重把握三点:一是加大宣贯力度。通过培训、答疑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规定、新要求,学懂学透《工作细则》具体内容,准确把握政策内涵。二是坚持依法依规。各参建单位在项目规划、核准备案阶段,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有关具体规定,做好合规性咨询和审查;监管部门在项目咨询、审查阶段,要准确把握政策要点和出发点,更好的为企业服务,严格安全审查。三是强化事前事中监管服务。项目各参建单位和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大对项目建设进度的跟踪力度,履行法定职责并开展指导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建设,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制止或上报应急管理部门,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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