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坚决守住构建新发展格局安全底线

发布时间:2022-12-23 10:53:13 来源:湖北日报 分享到: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 丁辉

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将于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我省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不断出现。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依法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对于维护全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具有重大意义。

《条例》的修订实施是我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实际行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述了安全生产中最紧要、最现实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条例》的修订实施,是我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的具体表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实际行动。

《条例》的修订实施是贯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不断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重要补充,必须贯彻实施上位法,发挥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这次《条例》修订,全面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坚持总体安全观基本要求,科学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立足湖北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紧密围绕突出难题,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汲取事故教训,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切实补齐制度短板弱项,从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安全监管体制、企业主体责任、监管制度建设和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全面加强。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我省安全生产发展中存在问题,推进我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成果。近年来,各地各单位针对安全生产基础较为薄弱、体制机制不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取得了较好成效。《条例》将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有利于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北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全面准确把握《条例》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条例》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 附则,共六章七十一条,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和工作体制机制。一是《条例》新增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主体,完善了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二是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组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二)强化了相关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是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推动安全发展”。二是明确了职能交叉以及新兴行业、领域的监管责任界限,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和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游乐设施项目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以及其他涉及监管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及时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三是新增了工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三)完善了有关安全生产普法教育培训的规定。一是规定“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和全民普法范围,将典型事故防范和应急避险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二是强化媒体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四)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一是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范围及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八项安全生产职责。二是新增了关注从业人员职业心理健康的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三是新增了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的规定,规定“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等事故预防工作,并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项目及频次”。四是新增了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报等制度,按照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五是新增了关于长江安全保护的规定。规定“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内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六是完善了关于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尾矿库的防洪能力、尾矿坝稳定性等应当满足设计要求,并安装实时监测装置。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放尾矿的,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无生产经营单位的,闭库由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实施”。七是完善了关于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区分,选址布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园区内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八是新增了关于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督管理,加强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的日常安全巡查,对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督促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及时整改”。

(五)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主体和类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二是细化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履行“研究确定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等六项具体工作职责。三是明确了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定“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筹协调和指导”。四是新增了关于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制,按照规定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筹配置执法人员、车辆和装备”。五是新增了关于行政处罚权下放的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将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六是新增了对随意停产停业的限制规定,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七是新增了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监察机关进行监察的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取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六)强化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是新增了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在化工、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二是新增了特殊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定,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三是新增了特殊生产经营单位预案公布、演练和备案的规定,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且将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情况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四是完善了关于事故调查组织的规定,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介入事故调查”。五是新增了关于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的规定,规定“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未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调整了安全生产违法法律责任。一是调整了危险作业违法后果,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是补充了有关法律责任情形。规定非煤矿山存在规定的六种情形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依法予以关闭。三是删除了关于委托处罚和处罚分工的有关规定。

三、全面深入推进《条例》贯彻实施

贯彻落实《条例》是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汇聚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推动《条例》全面贯彻实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牵头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工作要求,推动将《条例》贯彻实施纳入本地区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对涉及多部门协作的任务要加强统筹,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二要强化《条例》宣传普及。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条例》纳入应急管理“八五”普法宣传重点内容,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以及安全宣传“五进”、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楚天行等各种宣传载体,积极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推动《条例》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必训课程,组织全省党政领导干部分期分批开展《条例》的相关培训,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学习宣传格局,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突出生产经营单位这个重点对象,扎实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和守法能力。组织编写《条例》释义,逐条阐述《条例》立法原意和实施要求,重点解读社会各界关注、群众关心的重点条款和热点问题,营造全社会高度重视、热心参与和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三要强化配套制度建设。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条例》制度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践,制定出台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要抓好现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理,对与《条例》不一致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制度规定,要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确保法制统一、协调一致。四要强化监管执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法治观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会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和处罚力度。要积极创新执法模式,强化精准执法,转变工作作风,敢于动真碰硬,以高质量执法推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公告行政执法结果、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强大执法威慑,警示教育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五要强化考核监督。《条例》的修订实施,完善了我省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将《条例》宣传贯彻落实纳入党委政府督查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和安全生产巡查重点内容,完善督查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实施绩效评估。配合人大开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配合政协开展热点难点问题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加强社会监督,通过电话热线等监督渠道,广泛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全民关注、依法治安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范慧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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